近日,七十九团司法所调处一起因“土地承包合同丢失”引发的纠纷。
事情还要从年说起。
签订合同年,七十九团二连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二连竞标地承包给王某种植“贝母”,价格为每亩元,期限为五年。
土地确权年初“土地确权”后,连队将其中9亩竞标地分给了二连职工李某,且连队将土地承包情况给李某说明,李某也答应将遵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事项。
承包费上涨近几年土地承包价格大幅上涨,李某对每亩元不满,要求王某要按现在市场价支付土地承包费用。
纠纷产生王某表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没结束,自己将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用支付,但王某一直拿不出合同,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由此产生矛盾纠纷。
紧急问题近期迎来了贝母药材采收的最佳时期,王某想带着工人进地采收,但李某以双方之间的纠纷未解决为由,不允许王某进地采收,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归结出整件事情的两个关键点:
第一、如果王某手里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且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王某按合同履行义务,使用土地,属于合法行为。
第二、年连队分配土地时没有与李某签订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承诺书,李某仅仅是口头答应,导致双方在如今的土地承包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纠纷。
鉴于上述两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刻给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是先让王某带领工人进地采摘贝母药材,防止错过贝母最佳的采摘时期,导致产量降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矛盾升级扩大。
二是在贝母采摘期间,王某尽快出示土地承包合同,届时再按照合同约定事项作出判定。
三是如果王某的合同丢失,王某就要按现在的市场土地承包价格对李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3个多小时的努力,不停的给双方单独做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客观、理性看待事实情况,尊重合同契约精神和法律依据。
(调解成功后,工人开始采收贝母)
最终,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同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意见。至此,这起由“合同丢失”引起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普法小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遇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ND通讯员石佳凤
编辑张洪飞
审核孙沪宁王建宇张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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