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中医药法》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药材名称
一级保护
二级保护
三级保护
定义
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药材名称
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鹿茸(马鹿)、甘草、麝香、蟾酥;黄连、黄柏、蛤蟆油、蛤蚧、穿山甲、厚朴、杜仲;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人参、熊胆、血竭(17种)
紫草、阿魏、防风、山茱萸、猪苓、肉苁蓉;川贝母、伊贝母、五味子、胡黄连、黄芩、连翘、石斛;蔓荆子、诃子、刺五加、秦艽、远志、天冬;龙胆、细辛、羌活(22种)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猎管理、出口管理
一级保护
二级保护
三级保护
采猎管理
禁止采猎
(1)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2)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3)不得在禁止采猎区、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出口管理
自然淘汰不得出口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药用部分实行限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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